马家店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枝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双随机”抽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4日
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双随机”抽查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改革部署,创新监管机制和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优化发展环境,结合枝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明确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双随机”抽查,是指具有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采取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工作机制。各市场监管部门应在市场监管工作中全面实行“双随机”抽查机制。
第三条 例外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采取普查式监管:
(一)对矿山开采、危险品生产销售、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的消防、食品生产、特种设备、环境保护等领域的监督检查;
(二)有投诉举报或者明显违法行为线索的;
(三)有专项检查要求或者普查要求的。
第四条 组织实施主体。“双随机”抽查由各市场监管部门按监管领域、行业系统分别组织实施。上级组织的行业系统内“双随机”抽查,可以跨区域交叉执法。
实行市场监管“双随机”工作机制,应当根据市场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并与现行的属地管理、分级管理等工作机制相衔接,因地制宜,多措并举,提高监管效能。
第五条 建立信息名录。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建立覆盖本部门全部监管对象的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配备随机抽查所需技术设备及软件,并实现监管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
第六条 制定抽查清单。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及日常监督管理需要,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和抽查方式等,力争随机抽查事项达到本部门市场监管执法事项的70%以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的50%以上,早日实现全覆盖。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严格抽查程序。“双随机”抽查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市场主体抽查工作方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采取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确定待抽查市场主体名单和实施检查的执法人员名单;
(三)按照确定的名单,实施监督检查;
(四)根据检查结果,形成抽查结论,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确定抽查比例。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或上级要求,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对风险较高的高危行为和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的频次和力度。
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提高执法效能,降低市场主体成本。
第九条 规范抽查方式。随机抽查以实地检查为主,辅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其他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可作为抽查的依据。
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随机抽查监管时,不得妨碍被抽查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谋取不当利益。
推广“互联网+监管”方式,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过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条 做好抽查记录。随机抽查应当对市场主体基本信息、抽查项目、抽查人员、抽查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随机抽查记录实行“一户一表”。
随机抽查记录应交由被抽查市场主体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应注明原因,按规定邀请有关人员见证确认。
第十一条 作出抽查结论。市场监管部门抽查工作结束后,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根据核查情况,依法对市场主体作出明确结论。结论类型分为:正常、违法违规、拒绝接受检查、无法联系。
第十二条 依法依规处理。市场监管部门抽查发现市场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由本部门依法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通过湖北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将违法违规线索推送至其他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及时公开结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抽查工作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记录在该市场主体名下。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同步上传至湖北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予以公示,有效发挥市场联合惩戒机制作用。
第十四条 强化责任追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双随机”抽查细则,并将“双随机”抽查监管列入本部门年度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制定考评标准,严格任务考核,促进抽查工作落实。
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经随机确定的检查对象的被检查事项存在严重违法问题应当发现和纠正而未发现和纠正,致使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已有群众投诉或举报,未依法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上级机关明确要求进行全覆盖检查而未按要求落实的;
(四)应当开展“双随机”抽查而未组织开展的;
(五)在“双随机”抽查中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滥用法定职权,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对“双随机”抽查监管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市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