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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本着“完善捐献工作体系,疏导捐献流程,鼓励捐献行为,规范监督管理”的立法思路,重点围绕促进人体器官捐献事业健康发展,着力解决当前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政府及相关各方职责、捐献人权益保障、登记和捐献、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规范人体器官捐献行为,保障人体器官捐献人合法权益,倡导捐献人体器官挽救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事业步入法制化轨道。
厘清各方职责完善捐献工作机制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涉及医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内容,情况复杂,专业性较强,工作难度大。因此,建立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管、红十字会组织推动、全社会支持参与”的工作格局和运行机制,有利于推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在立法中明确人体器官捐献的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才能确保这一工作有序开展。为此,《条例》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明确政府对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领导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体器官捐献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并将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持人体器官捐献事业发展。二是明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规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公安、财政、民政、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体器官捐献的有关工作。三是明确红十字会的职责,规定省红十字会负责建立完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体系,对人体器官捐献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同时明确红十字会统一管理潜在捐献人信息的职责。四是明确医疗机构的职责,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潜在捐献人信息报送制度,还应当为获取捐献器官提供服务保障。此外,对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队伍建设、培训管理、职业要求等方面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加强权益保障 鼓励捐献行为
维护捐献人的人格尊严,保障捐献人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人文关怀,不仅是国际通行做法,而且符合我国的国情。为了更好弘扬人道主义精神,褒奖无私奉献精神,鼓励社会公众参与人体器官捐献,《条例》对捐献人及其家属的权益保障措施作了比较具体和明确的规定:一是彰显对捐献人权益的保障,明确规定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受社会尊重和法律保护。二是明确对捐献人家属权益的保障,规定捐献人近亲属在病情救治需要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排序。三是对捐献人遗体的尊重、身故后的丧葬事宜、家属的缅怀纪念以及人道救助等方面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四是明确规定省红十字会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及其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特别是对救助基金的募集途径和使用目的作了具体规定,按照《条例》规定,救助基金通过政府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投入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捐赠等途径募集,为生活困难的捐受双方家庭提供必要的人道救助。此外,还对捐受双方个人信息保密作了规定,即从事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人体器官捐受双方的个人信息和资料。
疏导捐献流程 完善捐献体系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越来越多的爱心人士自愿加入到器官捐献的行列,为避免出现“捐献无门”、“捐献无法”的尴尬,保障人体器官捐献在阳光下运行,《条例》努力畅通人体器官捐献渠道,完善人体器官捐献体系。
一是明确了捐献登记的有关规定。《条例》明确规定红十字会是人体器官捐献的登记机构,并对其职责作了详细规定。同时,对自愿捐献人体器官的条件和要求,符合捐献条件的公民向谁表达捐献意愿,如何办理捐献登记以及如何变更、撤销登记等方面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二是对如何实现捐献作了规定。由登记到捐献的实现需要捐献执行人协助完成,捐献执行人是这一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为此,《条例》对捐献执行人的条件、范围以及如何开展工作等有关事项分别作了详细规定。比如,捐献人在办理捐献登记时,应当指定捐献执行人;捐献人死亡后,由其捐献执行人通过红十字会进行实施,使捐献行为更加明确、规范,充分反映捐献人的意愿。
三是对捐献器官的分配作了严格规定。捐献的器官能挽救和延续他人的生命是捐献人最大的愿望,能够公平地接受器官移植,是等待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最关心的问题。为保障器官分配的公平、公正、公开,发挥最大的移植治疗效果,《条例》规定,捐献的人体器官必须经国家人体器官捐献分配与共享系统统一分配,由具有临床移植资质的医疗机构负责实施。只有科学严格的程序保障,才能实现器官分配的阳光操作,保证利用的效率。
建立监督机制 规范捐献监督管理
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公平、公正的开展和人体器官捐献事业的有序发展,离不开科学、有效的监督,监督要始终贯穿人体器官捐献的全过程。为此,本条例对人体器官捐献的监督作了详细规定。
一是行政监督。《条例》规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人体器官捐献行政监督的主体,监督的内容是相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等对人体器官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是社会监督。社会监督包括公民、社会团体以及舆论监督等,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监督形式。《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投诉、举报涉及人体器官捐献违法行为的权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有关人体器官捐献的工作都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处理。
三是备案、报告制度。备案是一种事后监督形式,本条例借鉴外省市的立法经验,对红十字会、具备临床移植资质的医疗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制度作了规定。此外,还规定具备临床移植资质的医疗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人体器官获取、移植等情况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省红十字会报告。《条例》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希望政府有关部门、红十字会、医疗机构以及社会各界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条例》有关规定,共同推动我省人体器官捐献事业健康发展。
专家答记者问
《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4年9月25日经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湖北省红十字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贺方红日前就条例制定出台的有关情况以及《条例》实施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条例》制定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贺方红: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是国家赋予红十字会的一项新的职能。2010年3月2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与原卫生部正式启动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湖北省武汉市作为首批10个试点省市之一。2011年11月,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原卫生部的要求,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由武汉市试点扩大到全省全面推进。
器官移植已成为挽救终末期器官衰竭患者的一项最有效手段,但移植器官的需求量存在巨大的差距。我国每年新增终末期器官衰竭患者130多万人,有30万人适合做器官移植,但仅1万人能接受移植手术,供需比高达30:1,我省每年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有4万人。“没有人体器官捐献,就没有人体器官移植”,器官捐献的需求非常紧迫,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人体器官捐献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迫切要求地方立法,以保障人体器官捐献健康有序发展,以适应民生的需要和社会的文明进步。
《条例》的制定依据有关法律、文件,并参照部分省市已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主要有:《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刑法修正案(八)》对人体器官移植的界定、捐献的原则、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具备的条件、相关法律责任、犯罪的认定和量刑等方面的规范;《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期全省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原卫生部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意见》对相关职责、组织机构、工作机制、队伍建设及监督保障等方面的要求,以及天津、江西、深圳等省市出台的《条例》。
记者:湖北省制定《条例》形成过程如何?
贺方红:湖北省《条例》的制定,在5年实践探索的基础上,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借鉴兄弟省市的立法经验。《条例》的形成主要从三个层面展开工作。一是省红十字会初期酝酿,组织工作专班调研起草并进行论证后,向省政府提交“立法建议书”,报请省政府法制办开展立法工作,申请纳入立法计划;二是省政府法制办对《条例》展开调研和论证,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统筹考虑并安排立法工作,同时进行督促指导;三是省人大组织立法调研、审修、协调等工作。三个层面的工作分别进行省内外立法专项调研、多次听取有关政府部门、医疗机构、红十字组织、社会公众以及志愿者等方面的意见,组织召开医疗专家、法学专家、伦理专家、政府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方面人士代表参加的立法座谈会和协调会,研讨、论证了条例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
《条例》的形成历经了2010年酝酿启动、调研论证、申报立项,2011年被省人大常委会确定为预备项目、2012年列为预备计划项目、2013年列为计划争取项目、2014年列为计划项目,特别是去年网上立法项目公投得票领先,专家评审高票通过,充分体现了《条例》的立法计划顺应社会诉求和民众的期盼。2014年5月12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经过两次审议修改,于9月25日十二届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记者:制定《条例》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贺方红:制定《条例》的目的在于通过规范人体器官捐献行为,保障人体器官捐献人合法权益,倡导捐献人体器官挽救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建立健全捐献工作体系,推进人体器官捐献事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是一项挽救生命、造福社会、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民生工程。《条例》的制定颁布实施有利于推进人体器官捐献事业的发展进程;有利于我国器官移植医疗技术的发展提高;有利于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提升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同时,立法以其权威性和公信力,在动员和激励广大民众参与到人体器官捐献的行列中来,倡导社会新风和引导社会广泛参与等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和影响。《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树立和谐的社会风尚,提高法制、文明、进步的社会形象,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的风貌,践行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服务宗旨,崇尚“关爱生命、注重健康”的幸福理念,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
记者:《条例》具有哪些显著特点?
贺方红:《条例》的制定在总结5年工作实践的基础上,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吸纳了兄弟省市的成功经验,进行了充分的思考研判,融入了科学的前瞻性思维。该《条例》具有五个方面的显著特点:一是突显社会性、公益性。《条例》倡导捐献人体器官挽救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规定人体器官捐献是社会公益性事业。这项工作反映了民生诉求,关乎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其人道主义精神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高度融合。二是注重权益保障。《条例》旨在保护人体器官捐献人合法权益。《条例》还明确了人体器官协调员、医务人员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器官捐献工作,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权益保障有利于消除各方顾虑,确保捐献和实施依法顺利推进。三是体现人文关怀。《条例》维护捐献人的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倡导全社会大爱、善举、奉献的崇高风尚,大力宣传捐献者事迹、开展缅怀纪念活动、给予人道关怀和人道救助等等,充分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四是坚持自愿无偿。捐献人体器官重在“捐献”,“捐献”必须是“自愿无偿”。只有把自愿无偿原则贯穿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始终,才能保证公民享有“捐或不捐”的权力,才能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器官,禁止利用人体器官捐献牟取非法利益以及买卖或变相买卖人体器官。五是政府对公益事业的担当。《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领导,对组织机构、工作机制的建立完善以及工作经费保障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条例》还规定建立人体器官捐献人道救助基金,救助基金通过政府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投入以及社会募捐。这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体器官捐献事业的重视和支持,对民情、民意、民生的关注和关切,对爱心、善举的崇尚,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关怀和爱护。
记者:《条例》中政府部门的作用体现在哪些方面?
贺方红:《条例》规定,政府部门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得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政府应当切实担负起组织领导责任,加强对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领导。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也得到了相关政府部门的理解支持。2014年4月,经省编委同意,设立“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明确了主要职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人体器官捐献组织机构及工作机制”,这为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是提供费用保障。《条例》规定将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持人体器官捐献事业发展。这不仅体现了政府对人道公益事业的重视和支持,更体现了政府面对社会需求和民生需要所表现的强烈的责任意识和勇于担当。为推动人体器官捐献事业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三是明确责任主体。《条例》界定了红十字组织、卫生行政、医疗机构各自权责关系,明确了多部门联动协调机制。一是执法监管主体。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执法监管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体器官捐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条例》还规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红十字会的有关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工作实施主体。红十字会是人体器官捐献的工作主体,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捐献登记、信息接收、捐献见证、缅怀纪念、人道救助等日常工作。三是部门之间的协作责任。公安、财政、民政、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体器官捐献的相关工作。
记者:人体器官捐献的程序是怎样的?
贺方红: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按照捐献过程和主要内容共分报名登记、捐献评估、捐献确认、器官获取、器官分配、遗体处理、缅怀纪念、人道救助等八个重要环节。
登记步骤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向各级红十字会报名登记器官捐献意愿,填写《人体器官捐献自愿书》。《人体器官捐献自愿书》中须填写:姓名、身份证号、联系地址和电话、志愿捐献的器官等。登记机构将为报名的公民颁发“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卡”。红十字会将相关资料录入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者登记管理系统,并保存原始资料。省红十字会将指导各级红十字会和相关医疗机构设立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站,方便公民报名。咨询报名电话:027—87325005转8303、87327581。
当潜在捐献状态出现后,严格依照规定进行捐献评估、捐献确认后,才能依照规定获取器官,经国家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分配后,由具有临床移植资质的医疗机构实施移植手术,最后遗体处理、缅怀纪念、人道救助都有明确规定。
记者:为什么要建立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队伍?
贺方红:人体器官捐献,从意愿的表达到最后实现捐献,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具有一定权威性的人员进行组织协调工作才能实现。因此,条例以立法形式明确了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的法律地位,规定了协调员的选定与管理、资格条件、工作职责、权利保障等。
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在整个捐献过程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他们必须是红十字会系统或医疗机构的正式或聘用人员,经过红十字会的培训后持证开展工作,并且每年对协调员进行一次培训、注册审核。
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在红十字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业务工作,除了日常的社会宣传、知识普及、与捐献者家属进行沟通交流、指导捐献者家属填写捐献自愿书、登记表之外,还要协调与捐献有关的医疗机构、评估小组、器官获取组织及相关部门,见证器官获取、运输等,并组织对捐献者家属进行慰问及缅怀纪念等工作。
记者:人体器官捐献的潜在信息和器官分配涉及到捐赠人和接收人的相关权益,如何加强管理?
贺方红:潜在人体器官捐献者信息报告直接关系到人体器官捐献的成功与否;器官获取后的分配关系到患者能否公平、公正、公开的得到救治。因此,要从两个方面做好管理、抓好落实。一是制度管理。《条例》规定要建立潜在的信息报送制度,在建立、完善制度的同时,要注重抓好制度的执行,医疗机构要及时向红十字会报送潜在人体器官信息,红十字会要及时派出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到现场开展工作。要规范运行制度,严禁医务人员、人体器官协调员私自处理、买卖潜在捐献人信息。为做好潜在人体器官捐献者信息报告,省红十字会联合原省卫生厅(现卫计委)于2013年5月制定下发了《关于做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信息上报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建立潜在人体器官捐献信息报告制度,将潜在人体器官捐献信息上报省红十字会统一分配管理和使用。二是技术管理。省红十字会要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系统,实现与国家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系统信息共享。用现代化的手段做好人体器官捐献过程中的相关信息管理,用科学的方法来规范相关信息的利用。结合国家层面对器官分配的原则、器官分配共享体系和《条例》规定的器官移植优先排序政策实施器官分配,体现其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记者:如何看待《条例》中对人体器官捐献设立救助基金的规定?基金来源渠道是怎样的?
贺方红:人体器官捐献中的人道救助机制是国际通行惯例,在我国当前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实践中更具现实性、客观性和针对性。实施人道救助是我国政府的政策要求。《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要求:“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遗体、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探索在省级以上红十字会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为捐受双方提供必要的人道救助。”这种救助不是简单的困难救助,也不是一般性的社会救助,而是针对人体器官捐献特殊群体,是对人道主义精神的崇尚和弘扬,是对“爱心”、“善举”、无私奉献精神的激励和褒奖,与人类文明和社会伦理相契合,是促进人体器官捐献向前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没有人体器官捐献的人道救助,人体器官捐献就难以维系;没有人体器官就没有人体器官移植,这就势必影响人体器官捐献事业的发展进步。《条例》规定“省红十字会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为生活困难的捐受双方家庭提供必要的人道救助”、“救助基金通过政府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投入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捐赠等途径募集。”从法律层面保障人道救助机制的构成。政府有责任,企业事业单位义不容辞,社会团体和个人也当有义务奉献爱心,集大众之力量为人体器官捐献的大爱、大善、大义提供人道救助保障。
记者:《条例》颁布实施后,红十字会如何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贺方红:法律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实施《条例》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红十字会作为工作主体责无旁贷,将按照《条例》赋予的职责,积极担当、主动作为、努力工作。
首先做好《条例》的宣传和学习。一是组织红十字系统及相关方面学习。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深刻理解《条例》的内涵和重大意义,通过学习提高依法履职能力。二是组织好社会相关层面的研讨。从医学、法学、伦理学和社会学的不同视角深入解读《条例》的精神实质和现实意义。三是依靠社会媒体宣传。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载体广泛宣传《条例》的重大意义,为人体器官捐献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环境。四是做好《条例》相关内容的解答。
第二,完善配套管理制度。省红十字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与《条例》配套的人体器官捐献有关管理制度,如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的选定和管理办法、救助基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办法、潜在人体器官捐献信息报送制度、捐献器官的分配利用监控办法等,以更好地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三,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一是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工作主体作用,自觉接受执法监管部门的管理和社会的监督,依法建立和完善人体器官捐献组织机构及工作机制。二是加强横向配合。与各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突出重点、形成合力,切实把《条例》的贯彻施行沿着法制化的轨道向前推进。
第四,依法履职。要根据《条例》赋予红十字会的职责,敢于负责,勇于担当,抓好落实。一是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支持参与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二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和原则,切实把握好人体器官捐献的法律关系,及时协调好相关的环节;三是不断改进工作方法,认真做好服务工作;四是突出重点,规范管理,着力推进人体器官捐献依法、有序、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