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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知识问答

发布日期:2014-08-18 09:39信息来源: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字号:[ ]

   1、《流动人口条例》公布的时间和形式?

  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经2009年42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以国务院第555号令形式公布。

  2、《流动人口条例》什么时间施行?

  答:自2009年101日起施行。

  3、流动人口是指哪一类人群?

  答: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地成年育龄人员。

  4、成年育龄人员是指那个年龄段人群?

  答:是指年龄在18——49周岁的公民。

  5、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由什么机构提供(出具)?

  答: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6、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能否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答:可以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7、办理生育服务登记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 1) 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2) 结婚证;

  3) 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8、《流动人口条例》对办理婚育证明有哪些规定?

  答: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个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措施情况等内容。

  9、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免费享受的权利有哪些?

  答:1) 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2) 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0、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有哪些?

  答:1) 办理、提交婚育证明;

  2)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3)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11、《流动人口条例》对成年育龄妇女在到达现居住地后提交婚育证明有哪些规定?

  答: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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